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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1]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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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行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年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物价、财政部门联合成立年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审工作。

第四条年审的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了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物价部门核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2.《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收费单位有无私自涂改、伪造、转让《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3、收费单位是否按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

2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超前收费等行为。

4.收费单位对新增、调整、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相应的管理或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有无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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