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重庆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设工程。“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联合颁布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成立“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担任,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总人数的70%。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第五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第二章
申报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四)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
(五)规模达不到本条
(一)至
(四)项要求,但具有新型结构体系的建设工程。第七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申报单位为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申报。
第八条
凡当年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申报“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九条
获“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组织建设,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有关建设手续;
(二)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且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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