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渝建发[200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刨优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渝杯优质工程奖”是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同时是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境内)、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包,并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第四条“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报。获奖单位为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五条“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巴渝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建设工程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个。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其规模为单层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多层厂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二)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三)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住宅小区和单体住宅工程;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2.非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四)交通工程。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五)水利工程。其规模为库容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建设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建设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
(四)发生过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
(五)已申报过“巴渝杯优质工程奖”而未被评选上的建设工程;
(六)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已申报过当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工程;
(七)其他不应列入评选范围的建设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组织建设,已经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设计(工业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三)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以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工程管理先进、科学,按项目法组织施工。
(四)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五)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没有发现质量隐患。
(六)工业建设项目,除符合本条
(一)至
(五)项要求外,其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七)住宅小区,除符合本条
(一)至
(五)项要求外,还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完成了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消防、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八)住宅工程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第九条申报“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完成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施工。
(四)在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中,完成的工作量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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