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奚xx职务:上海交通大学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大华,上海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
住所:安徽省合肥是公园路23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安徽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与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向本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本会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范小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路小林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张振华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于小雨担任记录。
受理本案后,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证据材料。于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仲裁庭开庭仲裁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宁等到庭参加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就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质证了证据材料,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双方进行了相互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及开庭陈述中称:2003年,那时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一个共建项目,在老师的积极推荐和叶楠的不懈努力下叶楠获得了到密歇根大学互换交流的机会,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了一份公函为叶楠进行了经济担保,由此叶楠很顺利地通过了美国大使馆的签证并且在上海交通大学办理了停学手续。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上海交通大学跟叶楠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这样约定,乙方也就是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在2005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的5年内分6次支付。在叶楠支付第一笔3000美金借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美金。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7万美金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双方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一份,证明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是由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叶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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