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报审稿范文
利用余热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水泥厂开展技术改造,利用余热发电,是节能增效的一大举措。通常情况下,余热发电就地供企业生产使用。比如某省万年青水泥厂,余热发电量就能满足本企业生产用电量的1/3左右,极大地节省了生产成本。那么,余热发电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又需注意哪些问题。
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上文所述,水泥厂余热发电通常供本企业生产所用,而不是对外销售,因此不适用这一优惠政策。
如果余热发电的电量富余,企业对外销售(假设供应给职工生活区用电),则适用即征即退优惠。一种情况是向职工收取电费,这是最通常意义的销售;另一种情况是作为职工福利,不收电费,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因此不管收电费与否,都要计缴增值税,但随后可100%退还。
企业适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应把握两点:
一是污染排放必须达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有相应规定。企业在办理退税事宜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材料: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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