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生态建设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五篇范文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指导,提高标准化林业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责任到人、绩效考核、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打分制,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对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有突破或延误的,设置附加分。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第二章检查验收程序
第四条标准化林业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程序。
第五条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期为一年。县级自查实行建成一个、检查一个的办法。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向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含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林业站,应逐级上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期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其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在检查验收时酌情扣减其得分。
第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后,统一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工作。省级核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核查验收结果,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比例是:新建标准化林业站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10-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0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抽查的站按照随机抽样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组织领导(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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