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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

渝商委发[2005]16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计委(计经委)、经委、工商(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商业零售企业:

为了维护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诚信兴商,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维护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商贸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ΟΟ五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

第六条零售商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完备有效的营业手续,注册资本(金)真实合法。


(未完,全文共2311字,当前显示7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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