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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小编整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

通知

闽交建〔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

真。87500866)。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

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

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报价,不得擅自更改;当建设单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能满足施工实际需要时,施工单位应在其他相关子目报价中考虑不足部分。

第三章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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