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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浅论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吕建彬(已刊发过)

[摘要]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是目前国有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必须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设置,明确监事会权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途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逐步加快。但不少国有改制企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并没有根本性改变,突出表现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的研究,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监事会的设置,确保监督的权威性

监事会是针对公司最高决策与经营机构而设立的监督机构。但有的国有改制企业监事会的设置极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必须规范监事会的设置,确保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保证监事会监督的客观公正。一个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及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只有当监督机构独立于监督对象时,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1](p1)会中任职。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于2003年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人[2](p1)选。但在国有改制公司监事会组成过程中,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有的是由原企业纪委负责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原公司领导大部分进入董事会,剩余的成为监事会成员,然后选择一两名职工代表作为职工监事(主要是从企业所属单位工会主席中产生)。同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在公司内一般还兼任其他党政职务。因此,国有改制公司监事会主席与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的同一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在行政级别上监事会主席一般比董事长、总经理低。处于被监督地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掌握着监事甚至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任命、业绩考核等大权。监事会实际上成了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监事会,造成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要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应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政级别,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管理人员有机结合起来,从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推选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懂经营、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能胜任监督职责的人担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敢于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进行监督。

二是改善监事会人员专业技术结构,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监事会担负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等专业性较强的监督职责。这对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事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监事会成员掌握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助理或监事,改善监事会人员的专业技术结构,保证监事会具有履行监督职责的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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