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供水价格听证会陈述词
一、案例介绍
“逢听必涨”。多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让社会公众无不感到从“价格听证疲劳”到“价格听证厌倦”的变迁。“逢听必涨”令人闻“听”色变。价格听证会俨然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逢听必涨似乎成了惯例,民众对价格听证会的质疑是日益增加,直接影响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公信力。
1.相关新闻背景(以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为例)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2.群众的质疑
(1)代表缺少代表性:市民对听证会代表的组成提出疑义,认为推荐代表的办法不严格,缺乏公开性
(2)身份造假。在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中,“退休职工”的刘汝文代表向媒体透露,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3)“梦中听证”。在听证会上,有代表闭目“听”证轮到他发言时,才睁开睡眼,念起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表明“支持涨价”。
(4)听证会代表玩“潜伏”。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消费者旁听人不愿意公开身份。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构成
1.价格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三类)(1)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如公交、邮政等;(2)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如教育收费、医疗收费、供气等;(3)自然垄断经营的行业,如自来水、铁路、燃气价格等。
此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的情况,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与服务项目,也属于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
2.价格听证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价格听证组织机关在组织听证活动时,应当实现信息、过程及结果的公开。(2)公正原则:在价格听证的过程中,所有的程序设置、制度安排都应当以促进公正为其出发点和归宿。
(3)公平原则:它要求定价听证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获得同样的对待。(4)效率原则:价格听证中的效率原则有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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