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
-12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
(二)监督村级财务,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五)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七)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遵守执行情况;
(八)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协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
(九)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十)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权利义务
(未完,全文共2472字,当前显示8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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