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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

23号

中共芭蕉乡委员会

芭蕉乡人民政府转发仪陇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现将仪陇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村支部、村委会,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芭蕉乡委员会

芭蕉乡人民政府2010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驶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章成员组成及产生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按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的比例组成,其中社主任1名。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续连任。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主任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整治素质号、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代表。

第七条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及近姻亲的村民原则上均不得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义务监督事务制度,成员报酬可实行务工补贴制度,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履行权利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监

督检查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村务、财务管理及公开情况,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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