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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位置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要遵循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抓好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一)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水农〔2017〕8号)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实施范围。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以点带面全县推进,特别是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三)具备条件的省份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工程基础较好、群众水商品意识较强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投入力度,在全省(市)范围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部分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及早形成示范和引领效应。

(四)其他省份重点加强示范推动。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改革的省份要选择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全面推开。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对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将一些成功的改革方案、工作方法、机制设计进行提炼,形成典型经验,以多种方式开展交流和推广,以典型引路,促进改革稳步推进。

三、协同配套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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