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重要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区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国内领先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以带动全区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自治区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科技教育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条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由自治区卫生厅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地、市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已列为其他自治区级以上部门的重点学科不再申报。
第五条申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平或卫生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区内领先水平。
2、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
3、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
4、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群体。
5、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延聘者年龄适当放宽),并在全国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或任国家、自治区级学术刊物编委以上职务,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6、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区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7、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近3年来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或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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