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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建

摘要。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的原因并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免证权;权利保护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对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可见,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要求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并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一直不尽如人意,甚至流于形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1.思想原因

证人害怕甚至拒绝作证,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很大,许多证人对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等现象心有余悸,有的证人则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而难以成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2.文化传统原因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从我国历史传统上看,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传统的“厌讼”思想常常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另外,公民对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意识淡薄,许多公民认为即使不按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证也不会引起不良法律后果,认为这属于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一般公民没有多大的关系。

3.立法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真研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以下几点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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