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建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一个大难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远远低于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刑事案件全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证人或者怕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是因为办案机关不愿证人出庭作证,很多证人选择了逃避。因此,刑事案件出庭的证人非常少。这次刑诉法修正案就解决了这一难题,是时代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
第56条(草案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二)增加了对证人出庭保障措施的内容
第61条(草案第23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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