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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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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调解内容、调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首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解纷息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00多个、人民调解员4万余人、调解信息员9万余人,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新时期化解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切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要集中一段时间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对组织不健全、人员不齐或工作不力的,要通过整顿达到组织健全、人员整齐、工作得力。要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高度重视集贸市场所在地、外来人口聚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及司法助理员等组成。

(二)实行人民调解工作“六统一”,提高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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