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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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2010年6月13日京高法发[2010]21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全面推动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司法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司法巡查工作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查组。巡查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从其他领导干部中选任。
巡查组其他成员从政治部、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和督察室选派。巡查组一般由7-9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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