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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

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

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第四条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

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第六条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

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重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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