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名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问。企业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各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受理企业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作具体规定。参照北京、上海和广东省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企业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仲裁申请书;
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及仲裁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证据是证人证言的,还应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企业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登记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须出具律师事务所出庭函);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4条、第5条、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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