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用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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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2.《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于2006年11月21日发布并实施。
3.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分为两类,即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4.债券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者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5.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6.如发债主体存在分期发行或滚动发行债券的,评级机构应对发行人主体主体评级失效或未进行过主体评级的和债项予以重新评级。
7.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8.信用评级要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信用等级。
9.主体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10.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
1、a-
2、a-3、b、c、d,每一个信用等级可进行微调。
11.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永久保存。
12.信用评级机构要妥善保存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不一定要向主管部门报送。
13.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
14.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向向社会公开评级业务。
15.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级实质上是对开展商票业务的企业进行的主体评级。
16.评级机构退出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17.信用评级机构主动退出市场不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退出即可。
18.信用评级报告正文部分包括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两部分。
19.跟踪评级安排是指对已评对象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2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加快征信业健康发展,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加强征信市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自2005年底组织启动了征信标准制定工作。
21.征信数据元是用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22.一个征信数据元可以使用多种分类方案进行描述,如按征信数据元本身的结构分类,或者按征信数据元所属业务领域分23.征信数据元注册机构的职责是受理数据元提交机构的数据元提交业务。
24.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客观的记录中小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信用活动,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书面文件。
25.浙江是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全国首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
26.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惩戒机制。
27.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机组成部分。
28.权力和义务对等是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立和使用的原则之一。
29.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可通过信用调查机构征集。
30.2008年,国务院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1.2008年,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承担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32.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采集负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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