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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政务公开制度.doc

住建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石家庄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二)及时全面深入原则;

(三)真实准确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五)服务群众原则;

(六)能够监督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除涉密事项外,都要公开。

第六条行政决策公开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其它应在决策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列席局有关会议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会议议题研究讨论。决策作出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七条执行公开包括:

(一)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后续举措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审批结果、招投标、土地征收、质量安全等信息;

(三)在上级部门督查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第八条管理公开包括: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二)根据事权和职能,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等市场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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