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省委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结合,加强与有关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省委巡视办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均为领导职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负责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省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察局党员副局长;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包括省直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国有或1
国有控股企业等)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省委可安排巡视组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巡视。
第十四条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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