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遵照执行。《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全省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督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等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三)在推进政治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四)在推进文化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型文化强省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在推进社会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节能减排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明显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七)在处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第八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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