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
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打黑除恶”)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省委打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打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黑除恶工作的“两个绝不允许”,即绝不允许党政干部以任何理由干扰黑恶案件的查处,绝不允许政法干警以任何借口干扰黑恶案件的侦办。严格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三个一律”、“四个不得”,即对黑恶作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批捕、起诉,从重从快定罪量刑;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劳动教养;对未达到劳动教养条件,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予以顶格处理;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所外执行,不得擅自决定所外就医或减期;对被行政拘留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批准请假或提前出所。
第五条打黑除恶工作的重点对象: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涉边(界)、涉宗(族宗派)的黑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采砂采矿、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干扰、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等公开交易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五)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聚众斗殴、寻畔滋事、伤害群众的黑恶势力;
(六)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七)在我市渗透发展或与我市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均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侦办的涉黑案件开展“回头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护伞”未打掉的不放过,违法违纪人员未查处的不放过,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未摧毁的不放过,追缴、没收非法所得判决未执行的不放过;
(三)关心和支持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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