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协商民主与深化党的群众路线
邓杨《光明日报》(2014年08月27日13版)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协商民主提升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新高度,并创造性提出“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观点。通过将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从民主和法治的角度强调其政治功效,并根据协商民主的实践需要,对群众路线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符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需要。
协商民主是发挥群众路线培育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群众路线的重心放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而忽视群众观点的重要内容是“一切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种思维惯性往往造成以命令形式代替发挥群众主动性,以组织动员代替群众自觉参与。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由于“夸大领导作用”、“单纯向上负责”和“替民做主”等观念,导致不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群众缺乏参与权和发言权。而群众大多数的不满,也主要来自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缺少参与权和发言权。而协商民主强调以主动参与为基本动力,它的有效运行依靠不断扩大、不断制度化的多元与多向的广泛参与。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讲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路线只有与协商民主融为一体,强化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使组织动员、教育引导群众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结合起来,才能同时发挥两方面积极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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