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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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