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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等剖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

4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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