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2000-01-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txt世上最珍贵的不是永远得不到或已经得到的,而是你已经得到并且随时都有可能失去的东西。爱情是灯,友情是影子。灯灭时,你会发现周围都是影子。朋友,是在最后可以给你力量的人。【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2000]10号
【发布日期】
2000-01-19
【生效日期】
2000-01-19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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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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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0〕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3月1日起实行。为全面贯彻《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要求完成三件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二是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划出石矿、粘土矿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三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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