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推荐5篇]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技〔2012〕516号
签发人:窦华港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及轨道交通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
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主体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环节是指车站基坑施工,盾构始发、掘进、接收,联络通道施工等对工程本身及其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风险或不利影响的环节。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章工程现状调查与评估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等相关产权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现状调查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收集以下资料: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地面建(构)筑物、各类架空线路等内容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带状地形图;
(三)沿工程规划线路的地下管网和地下障碍物分布等调查报告、图纸及相关信息;
(四)现场踏勘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一)沿线路划分风险调查单元;
(二)制定风险调查方案;
(三)根据线路区间、车站的位置和高程,确定工程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范围。
第九条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线路图对线路走向(含配线设置)和场、站、段位置进行现场踏勘,逐一核查工程影响范围内的:
建筑物、架空线路、铁路、桥梁、河流、坑塘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布情况;对工程实施可能造成影响的地下管网、地下空穴、人防工程、建(构)筑物基础等的位置、尺寸与高程。
(二)对建(构)筑物性质及拆迁范围、拆迁规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进行详细核查。
第十条工程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线路图上分层次标注核准后的信息,并予以图示和文字说明;
(二)分析规划方案图实施与建(构)筑物、架空线路、地下管网、地下障碍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三)对需局部调整的场、站、段、配线、联络通道位置、线路走向,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工程勘察管理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主要工作内容:
(一)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和勘察任务书,参照工程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勘察大纲;
(二)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挖探;
(三)保证钻孔位置、深度、取样及原位测试准确,取样方法与包装运输方法适宜,水样和土样数量及土工试验数据真实;
(四)钻孔完成后应当及时采用导管注浆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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