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包河区全面推行和完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区委办公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河区全面推行和完善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包河办发„2017‟2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和完善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察。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区一级河长督察、区河长办督察和区一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区一级河长督察。由区一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区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区河长办会同协助区一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部门或者单位承办。
(二)区河长办督察。由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区一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和完善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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