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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与程序[本站推荐]

民营银行设立政策与程序

民营银行可分为中资民营银行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民营银行的设立政策和程序。

第一部分

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设立条件

(一)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7、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4、符合《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慎性条件。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无须设立代表处;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四)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1、持有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将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纳入并表范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股东: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3、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4、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5、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6、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7、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民营银行股权;

8、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设立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民营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

1、筹建中外合资民营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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