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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颍东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作出规范。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审批一定要遵循“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只有健康稳健运行的农村信用社才能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能够达到现代良好银行的标准,防止出现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推广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1)不良贷款率(含抵债资产)低于15%(2)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及预警指标体系》规定的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开业后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式计算考核,在三年内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开业时的资本额至少保证两年内的资本充足要求,并具备三年达标的能力。

(3)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没有金融风险隐患。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且不需要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及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征集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订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新的发起人应具备向金融机构投资入

股的资格。该项工作应区分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转增与新入股的差别,原股东转增不需要缴付出资,而新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

8.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及补正材料情况、对是否符合设立银行条件和清产核资及验收整改落实情况等实质性内容的审核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改进意见等内容,下同)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原农村信用社净资产转增,新股东缴付货币资金),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老股东转增合作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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