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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新时期公安纪检督察工作的思考

长期以来,在公安纪检督察职能的行使上,仍有意无意地存在着重处罚的现象,防范、保护、规范、激励、督促、制衡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公安纪检督察的运行上,存在着部门局限性,还未建立大纪检督察格局;在个案的查处上,仍存在着暗箱操作的问题,还未建立起公开、规范的查处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关于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关于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具体目标,这些目标既为公安纪检督察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又为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用战略的眼光前移工作关口,努力打造公安纪检督察的新优势

当前,许多公安纪检督察人员认为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主要在于违法违纪人员的主观因素,或许惟有施以重罚,才是解决问题惟一有效的途径。其实,任何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施以有效的外部监督,是完全可以避免量变的累积和质变的发生。把“惩罚”这种纪检督察的工作手段作为工作的目的使用,把身边的同志不负责任地推出去,既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的主旨,又不利于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虽然有许多主观因素,但从根本上说是纪检督察不力的突出表现,把工作的关口前移,在防范、保护、激励、规范、督促、制衡、整改中,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才是纪检督察工作的全部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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