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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村级决策全程纪实制度

思维定式,采用陈旧的管理模式,运用计划经济条件下过时的领导管理方式去面对新形势下的村委会工作,习惯于搞“包办代替”,“大权独揽”,限制甚至抵触村民自治。

2、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各项制度具体可操作性较差,细节不明确,不规范,难以有效地指导村级工作。如农村“两委”根据对《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农村的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部分党支部领导人对自己在村民自治中所要履行的权利和责任不够清楚,而对《条例》第二条指出的农村党支部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的领导核心”理解为:必须管理经济、管理财产,否则“领导核心”作用就成为空谈,以此为由高高在上发号施令,该向村委会通报的没有通报,该召开两委会研究解决的单方面拍板决策。一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则认为《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村务,认为过去由村支部书记的“村财务第一当家人”的权利,应由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掌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既然是村民选出的“当家人”,大事情又由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小事情由村委会办理,用不着党支部“多操心”。由于没有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其结果一是导致村干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出现包办代替,争权争位现象;二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遇到矛盾时则推诿扯皮,大撒手,放任自流,认为既然村民自治了,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搞所谓的大“民主”,不管不问,任其发展;三是用一些过时的、责权利不相符的指标来衡量村干部工作政绩,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3、程序不清,协调不够。已制定的各项制度之间互相矛盾,配合协调不够,形成“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混乱局面。如由于制度程序不清,部分经过直选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和教育制度,缺乏村级具体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经验,缺乏党的领导观念,不清楚执行村级工作制度的基本程序,有些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大多数人选的,就要领导大多数人,村支部书记是由少数党员选的,只能领导党员,把村民自治与加强党的领导割裂开来,误认为村民自治就可以随心所欲,甚者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由此导致村干部在工作中配合协调不够,或者各行其是,根本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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