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调研报告
加强非居民企业劳务收入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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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2009-11-2014:11:30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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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少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造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本文仅就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扣缴境外劳务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基本情况
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行业为医药制造,主要生产销售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他唑巴坦钠、头孢曲松钠等无菌原料药。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销售规模,2009年1月31日,该公司与美国d.h.goldassociatesinc签订《顾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
(一)技术服务、员工技术培训等劳务费用。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员工技术培训以小时计付给来华服务人员;
(二)其它费用。包括空中旅行、出租汽车、到机场和从机场来回、旅馆、吃饭、电话、传真、快件、打印以及一切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的费用。协议执行期为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2009年4月、5月美国d.h.goldassociatesinc为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和发生的其它费用共计86618.00美元,要求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二、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凭借职业敏感,觉察到里面可能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于是立即深入企业实地调查,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相关的协议、合同。
(一)指定扣缴义务人
由于美国d.h.goldassociatesinc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指定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二)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我局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3日和2009年7月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和《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
(三)实行核定征收
《顾问服务协议》规定,美国d.h.goldassociatesinc的雇员为菏泽某集团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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