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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局煤炭战略装车点的调研报告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煤炭企业现行税费制度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逐渐行成的以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为主,专项费用(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为补充的资源性税费制度。

近两年来,在煤炭产销形势起伏不定的情况下,山西作为我国的产煤大省,承担的经济和环境损失却愈加严重,煤炭生产的“外部不经济”造成的巨大社会成本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其缺口反而越来越大。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缺乏对资源开采社会成本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已制约了山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在新的煤炭市场形势下,煤炭资源税功能严重弱化,收入规模小、调节力度不够,补偿功能欠缺,调高税额、实行差别税额、调高税额幅度、改革税权,从而强化税收对资源市场的调节功能,促进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有效行使公共财政职能,保证资源型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资源税改革是从2011年11月开始全国推广的,煤炭行业暂时游离于外,从去年开始,我省已经做好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准备,并在积极争取先行试点。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资源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资源税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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