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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本报讯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或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重大决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调研、协商或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研究决定的;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四)因决策问题,严重影响产业布局、工程建设、生态环境或造成较大资源浪费、人员伤亡的;

(五)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纠纷的;

(六)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推进措施不力,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重大客观条件制约,未完成法定职责任务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承担和应对,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纠正而未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以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

(六)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重大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八)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致使发生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的;

(三)对发生的群体性、个体极端性或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恶化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要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未完,全文共5059字,当前显示14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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