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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注。王书记已批示“择机上常委会议讨论”。

黄骅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2010年4月7日)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2010年全市75项重点项目将和重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保障“五个黄骅”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

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稳定风险评估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第六条

在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办理;

(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以及交办的事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导致2

政令不畅或影响工作的。

第七条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干预黄骅新城建设,特别是在重点领域的正常推进,如土地招牌挂、城建工程、道路修建、政府采购或金融信贷等活动;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八条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处臵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五)虚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第九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三)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第十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未完,全文共4199字,当前显示13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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