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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监管处置不得力,致使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要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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