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仲裁规则[范文模版]
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金融争议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金融仲裁院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从事金融争议案件仲裁的专门机构。
上海金融仲裁院设院长一名,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履行本规则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纠纷:
1、存款和贷款纠纷;
2、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
3、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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