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进法院
原载《南方周末》1998.1.2
两年前,我应邀给某省法官培训班讲课,内容是中国与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的零星比较。讲课过程中,我表达了对我们国家在选任法官方面一种惯例的不理解:
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
问题提得似乎有些突兀,也许听课的法官们压根儿就没有把它当成问题,也许在他们看来拿法院跟医院相类比本身便很不伦:这怎么能比呢。医生是人命关天的职业,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就给人把脉看病开处方,岂不是江湖骗子。更不消说拿着手术刀的外科医生,什么都不懂,乱割一气,真正是拿人命当儿戏。——我从听众的表情读出了这样的质疑。
于是,我开始论证法院和医院或法官跟医生之间的可比性。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关天么。差异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阎王那里送。但他们的职业都关乎人命却并无二致。我们古典社会便很注意防止处理案件的官员们“出入人罪”,什么是出入人罪。正是指操生杀予夺权柄的官员们把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出生入死,上下其手。人头不比韭菜,割下可以重生,或《封神演义》里申公豹先生的那颗脑袋,砍掉还可以再安装;昏官或赃官错判死刑,冤死鬼一命呜呼之后,什么都完了。平反昭雪之类,不过是安慰安慰活人或后人而已。
法官要处理的事务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正如医生不是每人每天都在急救濒死的病人。巨额财产的归属,未成年人的监护,合同是否应当履行,文章是否构成了对被批评者的诽谤,夫妻还能不能继续住在一个屋檐下,祖传下来的房产能否保全而不被作为“钉子户”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所有这些,虽然不直接关系人命,但是,它们对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哦……两种职业的差异还可以指出一点——不过,这一点强调的却是法官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医生的行为通常只涉及个别病人,他的失误只会给特定病人及其家庭带来损害,然而,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法院不只是纠纷的处理机关,也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官员行为本身便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纪。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评价,影响到一国社会风尚的趋向。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培根才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
说到这里,法官们似乎同意了法院与医院之间的可比性。但是,另一个问题并没有回答:是的,法院也很重要,甚至对社会有比医院更大的影响,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法官的选任必须像医生那样,先要受过专门的教育。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军人的经历本身就是一种有用的训练。你怎么能论证法官公正的司法行为一定要跟法律教育不可分离呢。君不见报纸上表彰的法官里许多都是复转军人出身的么。
这实在是击中要害的质问。可不是么,我前些年曾对法院系统的一家专业报纸所刊登表彰法官的文章作过一番统计。在迄止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5篇,占6.1%。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仅是比例上的这种差异,用语上的区别更是泾渭分明。作者们明显地在向读者传达这样的信息:军人的经历乃是这些优秀法官们得以成功的基础,而那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们,他们的四年寒窗却连一个积极因素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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