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纪实
2016050030014从法院改革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
————以杭锦旗人民法院为例
张海龙
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为响应党的号召,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各地法院的司改举措也正式起航。因此如何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工作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责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途径。
杭锦旗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改革机制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拓展调解工作新领域,认真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动因
(一)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减轻法院压力
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减轻压力有力手段。面临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
1、案件数量剧增,法院不堪重负。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疑难、新类型案件与日俱增,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
2、办案程序复杂,审理迟延。案件数量剧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产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不良后果,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同时由于办案规范化管理和当事人不服审判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原因,从而造成办案程序复杂,审理一再迟延。
3、诉讼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增加。当事人不仅要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由于提起上诉、抗诉、申诉更要支付昂贵的费用。同时法院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断增加。
(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最大范围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民主与法制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果依靠某种单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社会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完善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文明、和谐的纠纷解决模式,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
二、杭锦旗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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