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摘录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信息、国有资产监管、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建立协调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管理主体、需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第十八条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高技术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应当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布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目录,引导企业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激励、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省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经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原文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五十号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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