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江门市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发展江门市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江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通过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专属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专属平台)成交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完成交易金额支付的交易。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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