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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几点思考

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初探

2001年11月,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根据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区委决定在全区各街道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根据区委的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召开的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设立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并于2002年3月召开的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任命了8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和10名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下发了启用街道人大工委印章的通知。各街道又确定了一名专(兼)职人大秘书,统一规格制作并对外挂了街道人大工委的牌子,安排了人大工委办公室和办工经费,全区8个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正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正常有序健康的开展。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创举,也是深化“郊区城市化”富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

从雨花台区的实际来看,目前全区8个街道是由6个镇改制而来的,并非完全进入城市街道的管理模式,全区仍有40个村民委员会和23个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工作仍需要街道来认真抓好,以确保一方稳定。特别是目前各街道(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十分迅猛,8个街道去年的财政总收入超过3亿元,街道在全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区委审时度势,依法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高明之举、务实之举,必将在全区民主法制建设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第一,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监督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工作,填补人大监督“断层”的需要

街道作为区政府的派出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街道办事处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随着城市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和各部门工作重心的下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都相继在街道设立了派出工作机构。然而,作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派出工作机构的直接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等派出工作机构的监督却是一个“断层”。所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补人大直接监督系列“断层”的必要之举,是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工作监督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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