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红线和生态红线[优秀范文五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2014年12月9日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出具有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土地规划、财政、林业、水利、农业、城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等重大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完整的责任主体,负责红线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并按照职责组织协调红线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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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红线区内项目管理;
(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土地利用,依法对红线内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水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农业、城建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有关农业、城建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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