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汇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七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询问工作,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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