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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