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办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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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